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 章程
總則
第一條
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
本會以謀劃商業之推廣,促進經濟發展,推廣國內外之貿易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四條
本會為法人。
第五條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六條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但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。
第七條
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,設立辦事處。
第八條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任務
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●關於接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●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。
●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、登記事項。
●關於會員合法權益及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。
●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●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●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●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●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●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。
●舉辦前項各類事業應分別報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監督,其變更亦同。
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
第十條
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,經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、行號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完成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,均應於完成報備後一個月內,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前項會員,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第十一條
公司、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(入會申請書加蓋公司大小章、公司執照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、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註明僅供入會申請使用、會員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註明僅供入會申請使用),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四份、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及公司、行號登記證照影本二份,送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準其入會,並由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二條
本會會員因廢業、遷出本會組織區域、受永久停業處分或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停止多層次傳銷事業,應予退會。
第十三條
本會每一會員,應派會員代表二人。
第十四條
會員代表以公司、行號負責人、經理人或該公司、行號之現任職員,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第十五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:
●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●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●受監護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●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代表資格;原派之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六條
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代表為一權。
第十七條
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。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第十八條
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,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,並應於每年召開大會1個月前,辦理會籍總清查,據以校正,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,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九條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,通知各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 員代表是否改派,逾期不聲明,視為續派。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二十條
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,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,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第四章組織及職權
2019-1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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